常任理事國和聯合國大會討論的問題差別是什麼?

常任理事國和聯合國大會討論的問題差別是什麼?炒不熟的豆角2018-02-24 21: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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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任理事國和聯合國大會討論的問題差別是什麼?毛維準2018-02-25 15:44:58

聯合國大會討論的問題包天包海,如聯合國憲章指出“大會得討論本憲章範圍內之任何問題或事項,或關於本憲章所規定任何大會之職權”和“以促進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及衛生各部門之國際合作,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助成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實現。”

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討論的問題則是關注於和平與衝突問題,如第二十四條規定“為保證聯合國行動迅速有效起見,各會員國將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責任,授予安全理事會”。

其最大的差別是對這些問題討論之後做出的協議之強制力問題。

一般認為,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是具有強制性的,相關國家必須接受該協議並且予以履行,如《聯合國憲章》第五章第二十五條規定“聯合國會員國同意依憲章之規定接受並履行安全理事會之決議。”

常任理事國和聯合國大會討論的問題差別是什麼?

與此同時,普遍觀點認為聯合國大會決議只具有政治影響力,而在法理上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當然,近年來的國際形勢發展開始對聯合國大會決議的法律效力問題產生了若干爭論,激進觀點認為聯合國大會決議與宣言具有造法功能。

從《聯合國憲章》來看,“向***建議”的軟性話語貫穿於第四章之中,如第十條與第十一條規定“向聯合國會員國或安全理事會或兼向兩者,提出對各該問題或事項之建議”以及“大會對於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情勢,得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其中,最有意思的是第十二條,其中規定“當安全理事會對於任何爭端或情勢,正在執行本憲章所授予該會之職務時,大會非經安全理事會請求,對於該項爭端或情勢,不得提出任何建議。”第十三條則認為“大會應發動研究,並作成建議”。

可以看出,從聯合國憲章初衷上來看,當時的建造者們是沒有將聯合國大會協議視為一種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當然,對於會員國代表權等程式性問題,聯合國大會還是有約束力的,儘管是政治性與法律性都有的一種約束力。

但是,不能否認的是,儘管沒有自始產生的法律約束力,其協議必然會產生或大或小的某種法律效果,若干決議後來被各國進一步締結為國際公約,如外層空間條約和相關的氣候變化公約等。

從國際法實踐來看,如果貿然宣佈聯合國大會的所有決議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必然會影響會員國的規則遵守,更會出現弱國意志造忽略的情況。如果全盤否定決議的國際法效果,那麼實際上會背離國際法本質,實際上也是一種虛無主義看法。

常任理事國和聯合國大會討論的問題差別是什麼?

常任理事國和聯合國大會討論的問題差別是什麼?小魚兒2372422792018-02-25 10:20:49

準確的說這個問題本身有點問題。如果要進行比較的話,應該是聯合國安理會與聯合國大會討論問題的差距。因為常任理事國只是五常,也就是中法英美俄,他們只是對安理會實質性問題有一票否決權,但並不能單獨討論決定事情。

聯合國大會是有全體成員國組成的,一個國家一票,對於一般問題,比如選聯合國秘書長,就是簡單多數即可決定,對重要事項,比如接納開除新會員,繳納會費,維和建議等等,都是2/3同意才可以,但是要注意的是,聯合國只對內部事務的決議才有強制性,對外事務是無強制性的。

聯合國安理會一共有15個國家,其中有5個常任,主要職責是維護和平,是唯一一個具有執行力的權力機關。也分為兩種事項,一種是程式性問題,只要9個理事國同意就可以,注意,這裡並不需要五大國同意。一種是實質性事務,必須要9個理事國同意並且五大國一致,這就是常說的一票否決權了,包括聯合國秘書長推薦,維和,吸收開除會員國,最關鍵的是一個事情是程式性還是實質性這本身是個實質性事務,所以日本當年要入常根本就是不可能成功的!而且安理會決議是對所有成員國都有強制力,而且還是唯一可以決定使用武力的權力機關。可以說安理會事實上比聯合國大會更有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