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是男女雙方,不經過法律順序,純屬雙方自願行為,當今社會較開放,此類現象並不少見。有好多青年男女,談戀愛不久就很隨便同居了,這類情況在當今現實生活中司空見慣。
同居短的3一5年,長的5一10年,到最後以分手為結局也不少見,倒黴吃虧的是女方。
在一般情況下,談不上負法律責任,雙方如果發生仼何矛盾,分手的很多,以我之見,只要雙方自願脫離同居關係就可以,談不上負什麼法律責任。
個別在同居中,涉及特殊觸犯法律,事例不包括在內,不知大家怎麼看,不當請指教。
你試一下不就知道了嗎
很精簡地回答你這個提問:
同居在一起就是事實婚姻,除了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外,其餘都要負法律責任。
同居需要負法律責任嗎?民不追,官不究!一方願打,一方願挨!若沒人追究,同居後無生育子女,別人沒人問,沒人管,也不負什麼法律責任!這胡人,這胡事,那裡都有,有些是公開的,有些是秘密的,沒有人有閒時間追問,睜隻眼,閉隻眼,吃飽穿暖,閒事少管!
假如你和女仔同居,但你沒結婚,雙方同意是沒問題的,外出開房沒有登記證明要罰款的,結婚了又和別的女仔同居,就觸犯了婚姻法,又和別的女人同居又生小孩,叫重婚,應犯重婚罪。
呵呵呵,我是律師出身,給你作答吧
如果你已婚,又跟別人同居,注意啊,是以夫妻名義同居,街坊四鄰都當你們是夫妻,生了孩子叫爸爸媽媽,那你就重婚罪了哈,要入刑的。
如果你未婚,跟別人同居,這次你知道厲害了,不再以夫妻名義同居,以情人戀人身份,但對方是軍人配偶,你也知道此事,反正她老公遠在天邊,這你就屬於破壞軍婚罪了,要入刑。
如果你年滿十八,對方女未滿十四,壞了,你就構成強姦幼女罪了,更彆扭了就。
如果你因為婚內跟人同居導致婚姻破裂,你就屬於有過錯方,分割財產時候,你可能要少分或者不分財產了。
所以老老實實、本本分分最安全,最划來。
同居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同居期間,雙方未登記結婚手續,所以雙方的身份不是夫妻關係,只是同居男女朋友的關係,現在就博主提的這個問題,做一個簡要的解答:
第一、因雙方不是夫妻關係,所以同居期間的男女互不享有夫妻間的扶養與忠誠義務,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與債務,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共同債務,也沒共同的計劃生育的義務,但是因同居期間生育的小孩,雙方都具有撫養權,一方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法院不會受理,但是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另一方可以小孩的名義請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等費用。
第二、如果是屬於 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情形的,則無過錯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並據此認定過錯方存在過錯行為,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需要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如果是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同居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能會涉嫌重婚罪,及時沒有配偶的,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的也會涉嫌破壞軍婚罪。
第四、如果同居的物件為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是屬於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與之同居併發生性關係的,會涉嫌強姦罪,如果已經年滿14週歲,但未經對方同意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係,有可能會構成強姦罪或強制猥褻罪等罪行。
以上解答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得到你,如有疑問可在評論下方評論或者私信頭條,關注我,帶你瞭解更多的法律常識。
同居如果是男女雙方自願行為,就屬於合情不合法,只能受道德的譴責,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倘若打著愛情的旗號,實則進行錢色交易的同居行為就是賣淫,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
不能光想著索取不想回報。
題主所說同居是指什麼人?法律是這樣規定的:與不具備行為能力女性同居視為強姦罪論處(16周以下,智障婦女,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另外,與現役軍人妻子同居也視為強姦;再就是已婚男女以夫妻關係同居按重婚罪處理,與此以外的男女同居就不受法律下限制。
【法律責任】這個問題非常的廣泛,它包括了刑事責任,民事責任,還有行政處罰中的責任。
同居時把對方殺了、賣了、重傷了,或者騙了對方的鉅額錢財,或者故意破壞了對方極為貴重的財產等等,就有可能負刑事責任。
如果行為沒那麼嚴重,只是把對方打了一頓,那可能會被行政拘留,這也是法律責任,同時還要承擔民事上的侵權責任。
還有兩人約定各自交租,一方不交,那又有可能是違約責任。
如果雙方同居時有了孩子,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還要支付撫養費,這也是一種法律責任。
所以在你問一個問題的時候,為了減少雙方的時間,減少猜測和誤解,請儘量把情況說清楚——何人,何時、在哪、幹了什麼,有什麼後果。然後才提出問題。
謝邀請!這要看以什麼名義同居了,如果還沒結婚以戀人同居,這是一個不負責任的婚姻,三句兩句不合,拍拍屁股就走人。你不怨我我不惱你,沒有誰上方誰吃虧之分,無不牽掛。如果男女雙方有一方已婚,或兩方都已婚同居並生有小孩,可要負重婚罪啊!如果雙方以情人同居,以解決生理之需,一言不合,一拍兩散。
首先,已婚人士婚外同居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婚姻法不但在總則中明令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是對方提起離婚訴訟的離婚理由,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訴訟中請求損害賠償。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六條前兩款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需要負法律責任嗎?同居生活需要負責,是一種犯法行為,無論是同居,還是戀愛中性生活衝動都是不符合紀律性要求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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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你自己可以不負法律責任,對對方是肯定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在民事上應負的責任包括:
1、離婚時分割財產和確定權歸屬時,無過錯方應得到照顧。如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改房,離婚時,如果是過錯方取得房屋產權的,過錯方應給予無過錯方按該房屋市場價一半金額以上的補償,或對產權按照顧無過錯女方及子女作分割。
2、停止侵害。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當事人解除關係,停止繼續侵害合法配偶權益;
3、損害賠償。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
非法同居是一種特殊的兩性關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個: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義;
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符合這三個要件,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合法夫妻的無過錯方應當依法予以制止,但這種行為並不違反《刑法》的規定,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則構成重婚,應依法受到《刑法》的處罰。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刑法》上也有特別的規定,《刑法》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這條規定中,“同居”是違反《刑法》規定的,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離婚判決生效前,夫妻依舊處於婚姻存續期間,仍需要履行《婚姻法》規定的忠誠義務。如果訴訟離婚階段一方有同居者的,是對婚姻的不忠,對方可以以此為由,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真正的婚姻結束是法院判決雙方正式離婚,並且離婚判決書上訴期屆滿,當事人的婚姻狀態才是“離異”,這時才能與他人同居。
同居關係不受到法律的保護,沒有婚姻來的牢固。
同居兩廂情願,不受法律約束,但應受道德良心的譴責。
同居不負法律責任。只是道德問題。民不告、官不糾兩相情怨無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