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中的“試行”“暫行”,是指為了檢驗法律規範的社會效果,先將制定出來的法律規範實行一段時間,發現其存在的問題,加以修改完善,然後再正式頒佈。
兩者的區別在於,“試行”性法律規範是指在某個範圍內予以執行,如果不存在異議,即在全範圍內予以執行的法律法規,帶有試驗的性質。“試行”性法律規範的效力一般應低於正式法律規範的效力。
“暫行”性法律規範是指在一定時間段內予以暫時執行的法律法規,嚴格意義上要有一定的期限。
暫行和試行區別二者詞義不同。
暫行,屬性詞。暫時實行的(法令規章)。比如:暫時條例。出自明• 張居正 《文華殿論奏》:“皇上所謂常例者,亦近年相沿,如今年暫行,明年即據為例,非祖宗舊例也。”猶如暫且。暫,意思時間短(跟“久”相對)。或暫時。
試行,實行起來(就是做著)試試。出自宋 •司馬光 《答秉國第二書》:“中美食也,良藥也, 光 願與秉國強勉而試行之。”試,為嘗試,或者試驗。行,做的意思。
通俗點講,
試行——是指實際情況還沒有完全摸清楚,先出臺個規章制度試行。
暫行——是指實際情況已經摸得比較清楚了,但是處理的方法還沒想周全,所以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