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是什麼?

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是什麼?淘氣小蚊子2022-09-08 15:20:27

第一條

為了保障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積極、穩妥恢復災區群眾正常的生活、生產、學習、工作條件,促進災區經濟社會的恢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援、社會幫扶的方針。

第三條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受災地區自力更生、生產自救與國家支援、對口支援相結合;

(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三)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

(四)確保質量與注重效率相結合;

(五)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

(六)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必要時成立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協調機構,組織協調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採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第五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物資,開展地震災後恢復重建。

國家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給予財政支援、稅收優惠和金融扶持,並積極提供物資、技術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援。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支援在地震災後恢復重建中採用先進的技術、裝置和材料。

國家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符合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條

對在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過渡性安置

第七條

對地震災區的受災群眾進行過渡性安置,應當根據地震災區的實際情況,採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政府對投親靠友和採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選在交通條件便利、方便受災群眾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區域,並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

實施過渡性安置應當佔用廢棄地、空曠地,儘量不佔用或者少佔用農田,並避免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脆弱區域造成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