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搡致人摔成輕傷能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推搡致人摔成輕傷能否構成故意傷害罪?使用者9979671195156602020-01-18 19:59:17

在揪扭過程中,張來福推了李東一把,李東因重心不穩摔倒在地,致其右膝蓋撞到石頭上,造成輕傷。 【分歧】對於該案中張來福的行為能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存在二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來福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張來福並不存在犯罪故意的主觀罪過,李東受傷也不是張來福直接擊打所致。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來福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張來福客觀上實施了造成李東輕傷的行為,主觀上有放任的態度,符合故意傷害罪的入罪標準。 【管析】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首先,雖然張來福實施了傷害行為,但是傷害行為和傷害結果之間並非是直接對應的因果關係。李東是因為張來福推開而重心不穩摔在石頭上致傷,受力部位與受傷部位不同,並不是張來福直接擊打所致。 其次,張來福並不存在犯罪故意的主觀罪過,其只是在相互揪扭過程中將李東推開,並未預料到李東會摔倒撞傷,其中包含了偶然因素,對危害後果缺乏認識。如果將張來福的行為認定為過失,而過失傷害犯罪的入罪標準為重傷,輕傷害的傷害結果並未到達入罪標準,也不能予以刑法制裁。 再次,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本案中,張來福為初犯、偶然犯罪,犯罪行為性質輕微,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如果按照“唯輕傷論”的基調,將該類案件全部納入故意傷害罪的範疇,刑罰輕重與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不相適應,顯然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初衷。 綜上所述,本案中,張來福的行為應認定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作者單位:江西省資溪縣人民法院)

推搡致人摔成輕傷能否構成故意傷害罪?環衛爺爺2022-07-26 17:32:58

看你主觀方面是否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客觀上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鑑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推搡致人摔成輕傷能否構成故意傷害罪?使用者45333649517762019-08-31 08:29:30

這個是典型的共同犯罪問題,存在很多變種和觀點爭論。

乙15歲,實施了故意致人輕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直接正犯,但是根據刑法不負刑事責任。

甲17歲,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了教唆行為,使未滿16週歲的乙致人輕傷,按照階層論甲乙二人在違法層面構成共同犯罪,甲是教唆犯,負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按照四要件甲乙不構成共同犯罪,甲直接構成故意傷害罪的間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