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了居住權以後,房東可以反悔。
1、因為約定房屋永久居住權是無效的。
2、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登出登記。
3、房屋居住權的權利
1)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於居住的目的。
2)居住權人享有附屬於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3)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4)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據新規,居住權的設定可以透過兩種方式,合同約定或遺囑設定,居住權無償設立,自登記時設立,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