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城鎮集體工業工作的直屬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有:
(一)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發展城鎮集體經濟的方針政策,調查研究全縣城鎮集體工業經濟發展中的有關問題,向縣委、縣人民政府提出建議,維護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的合法權益。
(二)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縣城鎮集體經濟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縣聯社的改革與發展及聯社班子建設:
(三)修訂縣聯社《章程》及相關規定,指導縣各級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的經濟發展。
(四)指導和監督縣聯社社有資產的運營,維護社有資產的完整,實現社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五)指導縣聯社的業務活動,組織聯社成員單位經濟技術合作和互助合作活動的開展,為成員單位提供政策、法律諮詢、教育培訓、資訊交流、經濟技術合作等相關服務。
(六)彙集、整理、綜合分析聯社行業資訊與統計,開展市場預測,釋出市場資訊。
(七)參與縣、市和省、中華總社組織的國內外經貿活動,發展經濟、貿易、技術、人才交流和友好合作關係。
(八)組織指導聯社成員單位強化改革,調整結構,推進技術進步。
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作為政府部門的一個管理機構,行使著“指導、維護、監督、協調、服務”等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與性質始終沒變,長期承擔著政府與二輕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擔負著改制企業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的繁雜工作任務和維護社會安定穩定,化解信訪的重要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