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徵收補償與安置的補助標準
(1)徵收經濟開發區的集體耕地、林地、集體建設用地、其他農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每公頃64。5萬元(摺合每畝4。3萬元)。
(2)徵收驛城區諸市鎮集體耕地、其他農用地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每公頃55。5萬元(摺合每畝3。7萬元)。
2、青苗的補償標準
徵收耕地的青苗補償費為每公頃1。8萬元(摺合每畝1200元)。
3、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徵收耕地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每公頃4。5萬元包乾;如是地上永久性建築物的將按市政府有關檔案的規定進行據實補償。
4、社會保障費用的標準
被徵收土地的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標準為7。92萬元/公頃(摺合每畝5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