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身份證需要攜帶:居民戶口簿、本人兩張彩色寸頭照片、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納證件工本費。
【法律依據】
《居民身份證法》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申領居民身份證需要到居民所常居地區的公安局、公安分局、行政派出所等官方授權受理機關申請。
申請時攜帶戶口本、收納工本費用20元人民幣(若是為丟失或損壞的證件申請替補證件則收納40元人民幣,可多次替補,不限數量)。此外還需要一張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專用的數碼照片回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本原件來證明申請人的常居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