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養殖證的
養殖企業
或個人需先填寫申請表,提供與養殖規模適應的
資質證明
材料,包括
建設方案
、承包合同或者用地證明等。經當地鄉村同意後,報縣農業局匯同環保、國土、林業等相關部門進行資料稽核和現場勘查,並提出初審意見後再進行辦理。具體情況可到當地畜牧局,林業局諮詢,
一養殖申請表;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
單位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來源證明材料;
2、養殖技術條件說明;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使用集體所有的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時,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有效的海域和內陸水域承包經營合同。
3。 申報流程
一申請。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應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單位還應提交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信證明材料、養殖技術條件說明等。
二稽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申請材料,並會同有關單位人員進行現場勘驗,確認標界,核實有關情況。
三批准。經稽核,對符合規定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頒發養殖證。
四集體所有或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海域和內陸水域,承包人按規定簽定承包合同後,到所轄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註冊登記,領取養殖證。
五登記造冊、公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已頒發的養殖證應登記造冊,頒證海域和內陸水域要作圖標誌,及時向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