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中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離婚官司中的證據種類有哪些?盈科律師老梁2017-06-29 06:33:18

離婚官司中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

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或解除婚姻關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7、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姦、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16、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17、重婚的。

18、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19、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20、未到法定婚齡的。

21、因脅迫結婚的。

原告應結合以上21條,準備相應的證據,起訴時一併提交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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