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許可需要什麼樣的健康證?

食品流通許可需要什麼樣的健康證?使用者6813180247493232019-10-31 12:29:23

根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不需要提交法人健康證。相關規定如下:第九條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裝置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裝置或者設施;(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裝置佈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第十條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二)《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影印件;(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四)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五)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裝置、工具清單;(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佈局和操作流程的檔案;(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字;(八)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申請人委託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託代理人應當提交委託書以及委託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範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專案的,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影印件。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者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蓋章。第十一條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第十二條企業的分支機構從事食品經營,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第十三條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許可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屬於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並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受理。許可機關受理許可申請之後至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許可機關終止辦理。第十四條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