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即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兩者必須為同一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條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擴充套件資料:
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透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擁有一定組織架構,成員享有一定權利,同時負有一定責任。
定義: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第一章總則第二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了簡要的定義。
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從概念上規定合作社的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另一方面,從服務物件上規定了合作社的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
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直至網上交易等服務。
產生背景:合作經濟是一個全球性的概念和時間活動。早在19世紀,西方一些國家就開始了合作經濟的探索。國際合作經濟發展大體經歷了三大階段:
1、啟蒙階段
19世紀初,以歐文、傅立葉為代表的空想社會主義者開始進行合作經濟的探索,成立了一些生產、生活高度集中統一的合作社,由於脫離實際,都以失敗告終。
2、起步階段
1844年,為了應對零售商的盤剝,英國羅虛代爾鎮28名紡織工人組建了羅虛代爾公平先鋒社,標誌著世界上第一個合作社的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