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建築企業,經常跨省異地施工,請問異地需要繳納什麼稅?

我是一家建築企業,經常跨省異地施工,請問異地需要繳納什麼稅?正潔財稅2021-06-07 09:14:13

答覆一

首先異地施工需要在異地預繳增值稅。

一般計稅預繳2%,簡易計稅預繳3%。

參考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檔案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注:11%目前改為9%)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專案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參考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參考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提醒:

在異地預繳了增值稅,就要預繳城建稅及附加。

參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規定,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答覆二

再就是跨省異地施工需要在異地預繳企業所得稅。按照0。2%預繳。

1、跨地區專案部預繳稅款:應按專案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專案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並由專案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只限於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專案部。如果是非跨省的異地施工,國家並沒有規定要預繳企業所得稅)。

2、總機構預繳稅款:扣除已由專案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照其餘額在機構所在地預繳。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建築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三條規定:“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專案部,應按專案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專案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

答覆三

還要預繳異地工程專案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規定: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專案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提醒:

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