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收案流程?

民事案件收案流程?使用者25684163833182022-03-28 11:56:14

民事案件收案流程:

一、法院收到當事人的訴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二、法院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限期補充證據,並將通知補證情況記錄在案,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開始計算。

三、法院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應當進行登記,並向原告或者自訴人出具收據。收據中應當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複製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複製件必須與原件核對無異後,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應當簽名或蓋章,收據歸入卷宗。對於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並由當事人簽收。

四、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

五、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製作,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並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書除應報庭長或者院長審批外,應由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署名,加蓋法院印章。

六、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負責審查起訴的審判人員決定立案,其中疑難複雜、新型別案件應報審判長核准以及庭長審批。重大疑難案件報院長審批或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七、經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計算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訴人發出案件受理通知書;將該案的當事人姓名、案由等情況統一編立案號輸入計算機。

八、立案庭決定立案後,應當在將案件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並辦理移交手續,註明移交日期。經審查決定受理或立案登記的日期為立案日期。 立案人員應當及時將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輸入計算機。

九、當事人的人民法庭起訴,法庭經審查認為起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報庭長批准立案;法庭決定立案後,應當及時填寫收案卡片,報基層法院立案庭統一編立案號。法庭認為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由基層法院立案庭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庭經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起訴,交由法庭審理。

十、當事人不服第一審裁判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法院應當將上訴狀發交原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