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化一:為避免增加留抵退稅企業的負擔,2018年財政部、稅務總局發文明確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底退稅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建稅的計稅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城建稅法將現行規定上升為法律,明確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變化二:為規範城建稅的徵管,城建稅法明確規定了,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
即,城市維護建設稅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變化三:為不增迦納稅人稅負,城建稅立法平移了現行稅率規定。考慮到城建稅屬於地方稅,各地實際情況有所不同,城建稅法沒有對納稅人所在地做統一規定,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