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用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準備撤銷,退回驗資款如何做賬?

社會團體用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準備撤銷,退回驗資款如何做賬?正潔財稅2021-01-29 11:28:41

非營利組織按照章程進行剩餘財產處置,不能向企業那樣投資收回,應該用於非營利組織的業務和章程規定事項。

《社團登記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在辦理登出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二十一條 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辦理登出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登出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檔案和清算報告書。登記管理機關准予登出登記的,發給登出證明檔案,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處分登出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說明:《民辦非營利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併的,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需要登出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登出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組織清算組,清算非盈利機構的淨資產,登記造冊,按照章程和限定性淨資產約定將淨資產合理歸集使用和劃歸有權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