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土地方面的矛盾糾紛為什麼這麼多?怎樣才是正確的解決之道?

近年來土地方面的矛盾糾紛為什麼這麼多?怎樣才是正確的解決之道?土地論壇2018-01-24 12:00:42

農村土地糾紛其實一直存在,至於為什麼大家會有“近年來土地糾紛特別多”這一印象,想必和以下主要因素是分不開的:

1。國家近年來對農村實行土地改革,放寬了許多土地利用限制,土地增值空間明顯增大;

2。人們對農村土地比以往更加關注;

3。國家政策鼓勵農村創業,社會資本進入農村市場勢頭越加火熱;

4。歷史遺留土地問題積累;

5。農民的法律意識增強,對維護自身權益更加看重。

但是農村土地糾紛涉及到方方面面,由於集體性的存在,如果處理不當,一不小心就會從單一的個人土地糾紛上升到群體事件,甚至引發刑事事件,那麼究竟該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

可以說沒有哪一種方法是“萬能鑰匙”,問題總是會存在,且層出不窮,因此解決辦法也得實事求是,有針對性。因此,我們可以從“長期性解決辦法”這個個方面來探討這個問題。

綜合目前農村土地糾紛案件來看,主要包括村集體村幹部與農民之間的土地糾紛、村民之間的土地糾紛、村民與其他土地流轉人之間的土地糾紛,雖然形式不同,但是從長期來看,可以嘗試以下方法對土地糾紛加以控制:

1。實行“一村一法律顧問”的普法模式

雖然農民有透過法律途徑維權的意識,但是怎麼避免遭遇土地糾紛、遭遇土地糾紛後具體怎麼做卻不太清楚,因此最好的辦法就是長期給村民和村幹部們進行法律諮詢輔導,讓雙方都更清楚哪些行為是違法的,哪些是侵犯了彼此土地權益的,又會面臨什麼樣的後果。

而且這樣一來,一旦發生了土地糾紛,法律顧問可以及時準確的參與取證,圖稿糾紛處理效率。

2。設定“村級調解員”

可以選擇當地比較有聲望的老黨員、老教師、老幹部等比較具有群眾威信力的人擔任“村級調解員”,對於不怎麼嚴重的土地糾紛先進行調解,做到協商解決。

3。按程式解決解決土地糾紛

村級調解員無法調解的,可按照土地仲裁-法院上訴的流程來處理土地糾紛。

4。村裡要加強土地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這對於解決歷史遺留土地問題和提高土地糾紛處理效率都有著實質性的作用。

近年來土地方面的矛盾糾紛為什麼這麼多?怎樣才是正確的解決之道?司法評論2018-01-24 20:57:26

農村土地矛盾糾紛多的原因是現行土地政策問題,是人為的,不是自然的。農村土地權屬名為集體實為私有是土地糾紛的根源。法律關係的長期不確定必然造成生產生活的不穩定。

從名義上,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這個集體從性質上說是勞動集體而不是地域集體。但是,承包造成了一個人脫離了這個勞動集體仍然有承包權,一個人新人因沒有土地而不能享受勞動集體的土地。比如出嫁、個人遷入城市、新生人口、死亡,不耕者有田,耕者無田可耕,造成了極大的不公。

隨著資本進去農村的需要,土地越來越成為一種個人資本而不再是勞動者謀生的資源,農村集體將進一步瓦解,對土地資本(承包權)的爭奪更加私人化,也更加激烈。

私有化會為資本進入農村創造條件但會引起大部分農民的不滿;集體化會帶來平等但妨礙了資本在農村的發展。所以,才有了掛羊頭賣狗肉的“集體經濟”。在這種情況下,怎麼又能不矛盾重重?

其他地界糾紛、宅基地糾紛都是名為集體實為私有的伴生矛盾。

近年來土地方面的矛盾糾紛為什麼這麼多?怎樣才是正確的解決之道?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2019-07-24 09:33:04

近年來土地方面的矛盾糾紛為什麼這麼多?怎樣才是正確的解決之道?

您好,徵收維權的實質是依法維權,自然有其門檻和專業性要求,而不是僅憑著一己的訴求去大喊大叫。不過,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還是農村集體土地徵收,一以貫之的維權基本要領理解起來還是比較淺顯易懂的,且不需要大傢俱備多少“法律思維”。那麼,這其中最重要的基本要領都有哪些呢?

要領一:關注涉案房屋、土地究竟是否合法取得

無論是哪種徵收拆遷,合法建築公平補償,違法建築不予補償,“半合法半不合法”的模稜兩可的建築適當補償都是通行的做法。這既符合法律規定,又符合我國複雜的社會現實。而建築的合法與否,主要看有沒有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宅基地使用權證及建房審批手續,亦或者是最新換領的房證地證“二合一”的不動產權登記證。如果你的房屋上述證件一個也沒有,那麼在徵收中被認定為違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總之,大家需要明確的一點是,自己的房屋、土地權利究竟是否合法存在,不能憑“想當然”。光是咱們自己認可“合法”是沒用的,一定要政府一方認可才會有補償。始終糾結於自己認定那套“死理”不行,還得透過實際行動去證明它。

要領二:房屋、土地面積要找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5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6條規定,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綜上可知,無論是哪種徵收拆遷專案,透過調查、登記環節以確定準確的補償面積都是極為重要的。被徵收人若對面積存在異議,一定要在相關公示期限內直接提出,或者在辦理登記時直接提出自己房屋、土地的證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要求徵收方組織實地測量。一旦“過了期”,面積資料就會依據證載面積或登記簿上的面積被確定下來,除非被徵收人能夠自行拿出證據證明其不實,否則補償安置就會依據此數字計算得出,想改就比較難了。

對於城市房屋拆遷而言,很多時候差個幾平米的儲物間、衛生間、陽臺的面積就能差出十萬元以上的補償數額來。故此,對於面積認定被徵收人一定要“每平米必爭”,對於涉案專案徵收補償方案中對不同位置“面積”的區別規定也要積極進行審查(譬如某些專案對陽臺的面積補償不附加補償係數),盡力爭取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

要領三:是否有獲取補償的相應主體資格要弄清

這一點,說白了就是你自己是什麼性質的人,就依法享有相應的補償權益,這是我們一定要弄清楚的。

被徵收人,是指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這一概念是590號令所明確規定的。

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與公有房屋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賃關係的個人和單位。這一概念雖590號令未提及,但卻在各地的地方性規定中均有明確確立。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時,在被徵收房屋處具有常住戶口,並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房屋使用人(承租人),是指依據房屋租賃合同實際佔用房屋的單位和個人。

顯然,不同性質的人在徵收拆遷中享有不同的權利。一般而言,被徵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權利比較“全”,有權在徵收的各階段行使法規賦予其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複議訴訟權利。共同居住人一般只和居住困難戶的認定及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相關。

而房屋使用人尤其是普通承租人在徵收中的權利更是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一般認為,他們是不直接與徵收行為發生法律關係的,因徵收所產生的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造成的損失一般透過與房屋所有權人的民事合同關係來加以解決。

不過凡事無絕對。對於徵收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的情形,許多地方性規定都進行了補充的規定:

於2018年最新修訂的《陝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第7條規定,被徵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徵收人的,依照與被徵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沒有約定的,由被徵收人和生產、經營的單位或個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將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辦理提存公證,在當事人協商或訴訟結果確定後再行支付。

《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34條規定,徵收有租賃關係的非住宅,租賃雙方對停產停業損失的承擔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成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將有爭議部分的貨幣補償款公證提存。

《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生產經營者依法承租房屋進行生產經營且租賃合同未到期所承租房屋被徵收的,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應當依照生產經營者與被徵收人的約定分配;無約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可將生產經營者的停產停業損失直接補償給生產經營者。

需要補充的是,在拆遷專案中你的身份是會隨著專案性質的不同而有所區別的。比如在騰退專案中,被騰退人享有的權利就會因其專案性質為“騰退”非“徵收”而有明顯縮限,這需要當事人結合所遇到的專案情況審慎判斷。

要領四:強制拆除只有兩種合法方式,但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式

強拆強徵無疑是對被徵收人權益影響最重大的事情,也是大家內心最恐懼、焦慮的事情。而事實上,簡單從法律層面來理解其中要領並不複雜。

簡言之,強制拆除只在兩種情況下合法:

其一,涉案房屋建築合法,徵收方須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或者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一個城市一個農村,注意區分開),進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所謂的“司法強拆(徵)”;老百姓的維權要點在於對上述兩個“決定”及時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將嚴重損害自身權益的決定撤銷掉。

其二,涉案房屋建築被認定為“不合法”,需要由規劃、自然資源、城管、鄉鎮政府等有權機關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決定,進而在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後予以行政強拆。老百姓的維權要點在於針對責令限期拆除類文書堅決複議或者訴訟將其撤銷掉,並積極行使陳述申辯、要求召開聽證會等程式性權利。

簡單地講,“合法建築,司法強拆;違法建築,行政強拆”。請注意,這麼講從嚴格的法律層面上說並不嚴謹,但在現實中老百姓這樣淺顯地理解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而除此之外的各種誤拆(拆錯了或者在拆隔壁房屋時不小心震塌了)、幫拆(村民自發幫助拆除,與徵收方沒關係)、偷拆(趁被徵收人家中無人突然強拆,事後沒人認領)則毫無疑問都是違法的,違反《行政強制法》等法定程式實施的強拆也都是違法的,被徵收人的維權要點在於及時針對強拆行為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確認強拆行為違法,進而透過申請行政賠償的途徑來獲取滿意的補償利益。

弄懂了以上4個維權基本要領,被徵收人就能做到對即將到來的徵收專案不那麼焦慮、恐懼了,至少不會那麼輕易地被忽悠了。

近年來土地方面的矛盾糾紛為什麼這麼多?怎樣才是正確的解決之道?我顧問2017-12-04 16:07:31

謝謝邀請!

近年來土地方面的矛盾糾紛為什麼這麼多?怎樣才是正確的解決之道?

人民調解的宗旨是既便民又要從源頭上解決矛盾糾紛。

1、在調解工作的實踐中,我們要深入調查、精心組織、適時引導、程式合法,為調解工作奠定基礎。

2、精心組織。要充分聽取當事人對問題的陳述,做到有傾訴就有傾聽,對雙方的證據材料進行當面質證,讓當事人明確自身證據的優劣,找到雙方爭議的盲點。

3、適時引導。要掌握好調解節奏,在當事人明白爭議存在盲區後,要適時引導當事人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不管當事人提出的方案是否可行,都把它當做解決問題的一種方法),要充分體現對人的尊重,對方案的可行性進行反覆研討,最後對當事人存在的小分歧就依據社會公德規範進行勸說,促使當事人在和諧的氣氛中達成協議。

4、程式合法。程式合法必須貫穿於人民調解的全過程,只有程式合法才能體現調解工作的權威性。使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內容真實,不違背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從而保障協 議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