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申請了工傷鑑定,還有停工留薪嗎?

工傷申請了工傷鑑定,還有停工留薪嗎?njhlj2017-10-03 15:16:25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alsjs由所在單位負責。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應當享受的工資福利和護理等待遇的規定執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青政辦字〔2011〕143號

十二、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資福利待遇”中“工資”是指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含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正常出勤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

十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工傷職工確定停工留薪期。未按照規定辦理的,停工留薪期可延續至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之日,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alsjs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7)2017。6。1

第二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經收治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用人單位派人陪護。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同意,用人單位可以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準按月支付陪護費。al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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