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計容的地下室車位是否應該攤土地價款?

不計容的地下室車位是否應該攤土地價款?正潔財稅2021-12-27 15:19:26

同一清算單位中包含不同型別房地產的,其扣除專案金額在不同型別房地產間,原則上按可售面積計算分攤。

對地下車位等可售面積地價款分攤區分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地下不計容可售面積按規定未計繳土地出讓金的,地下不計容可售面積不分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對地下不計容可售面積,按規定有計繳土地出讓金的,應當按照受益物件,按規定歸集和分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檔案依據: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1號)規定:“同一清算單位中包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非住房不同型別房地產的,其扣除專案金額在不同型別房地產間,原則上按可售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合理方式計算分攤。其他合理方式由各設區市、平潭實驗區稅務機關明確。”

二、根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稽核扣除專案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

(五)納稅人分期開發專案或者同時開發多個專案的,或者同一專案中建造不同型別房地產的,應按照受益物件,採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