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之間的房屋抵押借款如果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有法律效力麼?

個人之間的房屋抵押借款如果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有法律效力麼?使用者36016147993747282019-09-03 15:40:14

對你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依法簽訂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合同自簽訂時起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沒有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只是抵押權未設立,導致債權人(抵押權人)不能獲得並享有對抵押房屋的優先受償權。 二、你所講的合同擔保人是否僅指提供抵押房屋的人? 三、如果擔保人是提供抵押房屋的人,且沒有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系擔保人的原因造成,擔保人還是要承擔抵押借款合同的責任。 四、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5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7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第2款: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