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評價管理法?

環境評價管理法?9527無厘頭2021-05-14 09:51:15

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後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影響後評價,是指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專案在透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且穩定執行一定時期後,對其實際產生的環境影響以及汙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範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監測和驗證評價,並提出補救方案或者改進措施,提高環境影響評價有效性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 下列建設專案執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情形的,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一)水利、水電、採掘、港口、鐵路行業中實際環境影響程度和範圍較大,且主要環境影響在專案建成執行一定時期後逐步顯現的建設專案,以及其他行業中穿越重要生態環境敏感區的建設專案;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業中有重大環境風險,建設地點敏感,且持續排放重金屬或者永續性有機汙染物的建設專案;

(三)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的其他建設專案。

第四條 環境影響後評價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全面反映建設專案的實際環境影響,客觀評估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的實施效果。

第五條 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後評價的管理,由審批該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

環境保護部組織制定環境影響後評價技術規範,指導跨行政區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專案的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負責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編制環境影響後評價檔案,並對環境影響後評價結論負責。

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託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工程設計單位、大專院校和相關評估機構等編制環境影響後評價檔案。編制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原則上不得承擔該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後評價檔案的編制工作。

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環境影響後評價檔案報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後評價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專案過程回顧。包括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措施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環境監測情況,以及公眾意見收集調查情況等;

(二)建設專案工程評價。包括專案地點、規模、生產工藝或者執行排程方式,環境汙染或者生態影響的來源、影響方式、程度和範圍等;

(三)區域環境變化評價。包括建設專案周圍區域環境敏感目標變化、汙染源或者其他影響源變化、環境質量現狀和變化趨勢分析等;

(四)環境保護措施有效性評估。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的汙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範措施是否適用、有效,能否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等;

(五)環境影響預測驗證。包括主要環境要素的預測影響與實際影響差異,原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和結論有無重大漏項或者明顯錯誤,永續性、累積性和不確定性環境影響的表現等;

(六)環境保護補救方案和改進措施;

(七)環境影響後評價結論。

第八條 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後評價應當在建設專案正式投入生產或者運營後三至五年內開展。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和環境要素變化特徵,確定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的時限。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對單個建設專案進行環境影響後評價,也可以對在同一行政區域、流域記憶體在疊加、累積環境影響的多個建設專案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完成環境影響後評價後,應當依法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對未按規定要求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或者不落實補救方案、改進措施的建設單位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審批該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環境影響後評價檔案,對建設專案環境保護提出改進要求,並將其作為後續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依據。

第十三條 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其性質、規模、地點、工藝或者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