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①增量成本②預期能夠收回的,應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解釋】
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也就是企業發生的與合同直接相關,但又不是所簽訂合同的物件或內容(如建造商品或提供服務)本身所直接發生的費用。
例如銷售佣金等,如果銷售佣金等預期可透過未來的相關服務收入予以補償,該銷售佣金(即增量成本)應在發生時確認為一項資產,即合同取得成本。
2。企業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已經確認為資產的,應當採用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為簡化實務操作,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3。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為準備投標資料發生的相關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除非這些支出明確由客戶承擔。
4。基本賬務處理
(1)發生相關費用時
借:合同取得成本(銷售提成、佣金)
管理費用(差旅費、投標費、為準備投標資料發生的相關費用)
銷售費用(銷售獎金等)
貸:銀行存款
(2)每期確認收入,攤銷合同取得時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
銷售費用(每期應攤銷金額)
貸:合同取得成本(每期應攤銷金額=總合同取得成本÷期數)
主營業務收入(本期應確認收入=總不含稅收入÷期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