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醫院開證明,就算有怎樣能證明被拍桌子嚇出的,得多兇多恐怖才能嚇出抑鬱症啊!公事公辦吧!誰的責任誰承擔!
二者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抑鬱症也不是簡單的拍桌子能嚇唬出來的。
發展到訴訟階段的話原告有舉證責任,但很難有確鑿證據支援。
抑鬱症也不是自己說的,要到醫院接受測評。
建議認為自己有病的一方積極治療,不糾纏於找誰背鍋。建議被告藉此機會冷靜思考一下工作方式,簡單粗暴不是行事之道,從哪個角度說都是得不償失。
我是心理作者李媛媛,歡迎關注並向我提問。
抑鬱症這種疾病是有人格基礎的,只靠嚇是嚇不出,“嚇”只是一個導火索。一般醫生都可以作解釋。
你認真聽著會議內容怎麼可能嚇到你,開會時你想著美女金錢跑車,沒給嚇尿就夠不錯了。
起訴領導這事本身就是欠考慮,應該先溝通,找領導談談,兩個人私下裡促膝談心來解決問題多好啊。如果不能這樣,也要有心理準備,有最壞的打算。不要抑鬱。
既然起訴,就要堅決,如果自己是對的,就堅決告到底。豁出去。
真抑鬱了,要看病。家人要有耐心。不行,先換個工作。換個環境。
那就走人罷,真的被嚇出了抑鬱症,那就不好了。
從法律層面來說,起訴者需舉證,證明拍桌子和抑鬱症的關係。從心理健康方面分析,抑鬱症要持續三個月以上,才能作為鑑別診斷的依據之一。而且社會功能是受影響的,起碼是沒有辦法完全正常工作。從這幾點看,起訴被立案的可能性太小了。當然,員工做出行為,恐怕在性格方面也是有某些傾向的。
謝邀:
太逗了!不符合病因!“抑鬱症”雖然是容易出現種神經緊張狀態,但也不至如拍下桌子就能嚇成個“抑鬱症″,那真成紙扶的了!如果說因拍的勁大,一時嚇的緊張失措,腦袋反應不過來,這個有可能!但要說因此就嚇的患上抑鬱還遠著呢!哈哈!
你如何證明你的抑鬱症是抑鬱症。
就叫有心無膽,要充分掌握證劇,要充分發動人際,要充分把握分過,要充分想到後果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