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經過初查,認為案件不屬於刑事案件,達不到立案標準,所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
警方不予立案說明時間己經超過追訴期,或者案件不夠立案條件。
意味著損害沒有達到立案標準。
所謂不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下同)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時,依法不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訴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該條規定中明示了兩項不立案制度中的內容:
(一)不立案的條件: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控告人的相關權利:包括有權知悉不立案的原因,對不立案決定申請複議的權利。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中還規定了檢察機關對於公安機關不立案案件的具體監督辦法,這就涉及到不立案制度中的第三個內容:不立案的法律監督權。上述三個方面的內容共同構成不立案制度的完整體系。
意味著該案不夠刑事責任和法律責任。屬於一般民事糾紛行為,可以調解?
警方不予立案意味著事件小,或者不歸警察管。
警方不予立案,意味著立案條件不夠~
警方不予立案說明沒有達到立案的標準或者警方不認可受害者的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