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則。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辦案的必須,貴在落實到行動中去,掌握好,天平功能才對,不能以權勢而超越法規,也不能以弱勢而坦護。在審理案件中,注重調查研究,不能以一面之詞都下結論,一切結論產生於調查未尾而不是它的先頭。有爭議的案件,該主張庭審,不能書面審理,一般一審庭審居多,讓訴、再審大多數是書面審理,書面審理帶有法官認定的傾向性,之所以導致原告不服的原因,把事實擺在桌面上,進行法庭變論,許多真偽就出來了,誰對誰錯自有定論,只有這樣才有透明度。
我認為應該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則。
法院判案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基本原則,實踐中這裡面還是有些因素要考慮的……;
國家領導提出國家建設大的方向還是不能違背的(經濟建設),(國家安全)的框架下執行;
由於改革開放以來各類違法犯罪案件不斷上升,所賦予各職能部門權力許可權人員配置缺乏,如法院明顯案件多人手少,它的職能審理審判,不可能走出去調查走訪全面,也不能抓人,如(老賴躲藏)有詐騙實施主體,還要要考慮公民人權的問題,但在法律界定屬於民事糾紛適用於民法通則,導致案件執行很難界定準確的根據。
說不清楚,糊塗法官和黑心法官判案就會出現,事實不清,法律條款應用錯誤的後果。當然,有很多因素左右著判決,如,法官的專業水平,律師的誤導,內外勾結,行政干擾,權力關懷,等等。
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則,進行司法裁判。需要說明的是,這裡的事實,並不一定全部符合普通人眼裡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而是透過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
以研究窮人為準則、標準。
以他自己為準則,判錯無所謂,只要有錢來
當然是事實為準,然後法律法規來判決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法理的原則。也是三大訴訟法共性原則。具體運用到個案中,因法官的素質參次不齊,而體現在裁判文書的結果有所不同。
這個問題問的好!符合現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下面我做一簡要回答:
以法律為準則?這是每一位法官必須做到的。但是:它根據“情節”不同,有一定判決空間。
以事實為準則?我只想說:永遠都是正確的,但是,法律更重視證據!只要證據能充分說明問題,那基本也就事實存在了。所以,我在這裡望各位網友,在走法律程式之前,必須要準備好足夠的,有說服力的證據,才有希望勝訴!
現在有的法官不是把案子怎樣判公正:在很大成度上有損人利已的思想:為什麼現在發現那麼多法官出現這種問:原因只有_個:反正沒人查:撈點也無防:法院要大清理:不然受害的更多:法官批文章子一蓋生效了:百姓想公道門都沒有、
以法律為準繩容易理解,以事實為依據是有內容的。這個事實是指法律事實,並非實際事實。絕大多數情況下,實際事實和法律事實是一致的,但有不統一的情況。比如,甲借了乙的錢(實際事實)而不還,乙未還,但甲把借據遺失。乙訴甲還錢,法院判乙敗訴。雖然人人都知道或相信甲是借了乙的錢,是實際事實,但未有證據證明的事實不能據以判決,在法庭而言,視為借款事實不存在,這就是法律事實。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法律事實。
事實查明,法律衡量
實事和法律相互為用。一會用矛。一會用盾。反面正面各取所長。利益為影。權威為形。如影隨形。執政人都是陰陽人。不男不女。沒毛病。社會進退都撐握他們手裡。殺人放者非他們莫屬。
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自古衙門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