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婚後簽署的個人財產協議有沒有法律效應,受不受法律保護?

夫妻雙方婚後簽署的個人財產協議有沒有法律效應,受不受法律保護?角落裡的埋沒誰人能懂2018-03-22 21:52:5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你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經雙方協商同意,一方與另一方簽署個人財產協議的,是有法律效力的,會受法律保護,即使你們離婚,人民法院也會支援你們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署的個人財產協議 !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 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由此看出你們夫妻之間,如果你老公自願和你簽訂個人財產協議,就是為了保障你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屬於贈與行為,具有響應的法律效力,你大可以放心,你老公也是個聰明人,雖然自己有賭博惡習,生活不檢點,但出於感情考慮,贈與你部分財產,來保障你基本的生活,就算離婚,你的個人財產也不會充當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

但是有一點還是要注意的,問題中你提到了你們有很多債務尚未償還,如果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那麼還是要夫妻共同償還的 。如果一方可以證明部分債務屬於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那麼一方就不需要償還由另一方的原因造成的債務 。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同時也希望大家多提寶貴意見,共同討論,相互學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