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辦理。
辦理流程:
1、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點)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上述辦理材料;
2、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公安機關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
3、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受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海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
第五條
簽註管理。居住證由海口市公安局各分局簽發,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擬在本市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證有效期滿之日起前一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明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或合法穩定住所、或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有關 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簽註手續。公安派出所應當 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居住證簽註工作。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籤 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可以辦理的,但是滿足在海南居住六個月以上才行,否則不可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