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多少可判緩刑?

貪汙多少可判緩刑?無終劉家灣2020-12-13 10:28:10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貪汙罪判緩刑的條件:

自首、坦白、重大立功,這些都是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

貪汙犯罪緩刑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二)、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

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專案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三)、對下列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1、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於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4、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