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並未明確鉅額財產的標準,但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99年頒發的司法解釋將鉅額財產的標準規定為30萬元。該司法解釋到現在仍是有效的,實踐中也是這麼來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九)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第395條第1款)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二十萬以上至三百萬以內,3百萬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