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看守回見期間是否可錄音?

律師在看守回見期間是否可錄音?使用者24581142381918842020-03-31 02:22:29

相關法律規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並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不可以替犯罪嫌疑人錄音,更不可以將錄音帶給犯罪嫌疑人家屬)。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准。

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