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坐牢出來怕還錢又跑了這麼辦?還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嗎?

詐騙犯坐牢出來怕還錢又跑了這麼辦?還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嗎?使用者87108227575002019-12-28 23:45:53

詐騙犯坐牢出來怕還錢又跑了,不可以再次追究他的詐騙刑事責任,因為他已經接受刑事處罰了,按照一罪不二罰原則。但是他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以透過法院起訴、判決和強制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64條,對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受害人的合法財產,應及時返還。違禁品或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收繳的財物及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自行處理或挪作他用。 因此,詐騙罪犯罪分子,在被刑事處罰後,是不能免除其返還受害人合法財產,也就是詐騙所得的法定義務的。因為這是刑法的原則。否則刑法保護公民 法人 人身和財產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就無法實現。 所以,犯罪分子在接受刑事處罰前或之後,只要有償還能力,就應當依法返還詐騙受害人的財物。沒有償還能力,亦應當分期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