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共用部分使用不分份額所強調的是每一個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均有同等的機會使用,而不是說沒有任何秩序。實際上,在現實中對於共用部分可以有以下三種使用方式。
(1)隨機利用,如乘電梯、通道等。
(2)輪流使用,如洗衣房、健身設施等。
(3)固定專用,如共用停車場,可以每一戶業主劃定一塊地區停放車輛,設定專用權。
所有這些安排均可以根據共用部分的性質和用途,在業主公約中加以約定。除非有明確約定,共用部分的使用權對每一業主是平等的。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271條規定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公共走廊應當屬於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任何人均應在合理限度內恰當使用,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平等使用權。
這個問題比較普遍也比較複雜。
一方面樓道面積劃入商品房建築面積,是在購買時一併計入業主住宅費用的,法律上屬於本層業主所有,另一方面並不屬於本層特定那個業主所有,而國家消防法又對樓道的使用做出了規定(必須留有消防通道)。要說法規,有得是。除了消防法,還有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都可以沾上邊。但題目沒有說明具體問題,就無法再說別的了。只是提醒注意,這是一個複雜的多邊問題,發生糾紛不太好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