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向建造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陳述,請求工程竣工查驗。建造單位安排勘測、計劃、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的竣工查驗。擔任監督該工程的質量監督安排對工程竣工查驗的安排辦法、查驗程式、履行查驗規範等狀況進行現場監督,並依據工程竣工查驗的監督狀況和平時監督狀況,提出工程質量監督陳述,陳述存案機關。依據《修建法》、《建造工程質量處理條例》和《修建工程施工質量查驗一起規範》並聯系市監督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規則,修建工程竣工查驗合格之日起15日內,建造單位應按下列程式處理竣工存案手續:
1、建造單位向承監質監站領取《房子修建工程竣工查驗存案表》,並照實填寫;
2、建造單位提交存案一切必要的別的材料,將存案檔案抄送承監質監站;
3、承監質監站收到建造單位抄送的竣工查驗存案檔案,經驗證檔案完全後,在工程竣工查驗存案表上籤署檢視;
4、建造單位和承監質監站將《房子修建工程竣工查驗存案表》和質量監督陳述送存案部分審閱,經審閱契合規則的,由存案部分處理修建工程竣工查驗存案證。
收集建設及竣工資料,到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竣工證到當地住建局辦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