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不能帶的東西第五十二條,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藥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能夠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攜帶下列物品:1。氣體打火機5個,安全火柴20小盒。2。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髮劑。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冷燙精。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髮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3。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憑法規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子彈。4。初生雛20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