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作用:法規作用、指導作用、指導作用、聯絡作用、憑證作用、史料作用。
法規作用。載明、申明法律、法規及其他有約束力的內容。指導作用。傳達上級機關的命令、意圖,指揮、指導工作。宣傳作用。宣傳道理、闡明意義,進行宣傳、教育、動員、啟示。
聯絡作用。交流情況,溝通訊息,在上下級、平行和互不隸屬機關間互通情報。憑證作用。聯絡工作事項和開展公務活動的書面依據,在於立此存照,使公文的效力突破時空限制,而且精確無誤。史料作用。真實記載當時的活動,歸檔後成為可靠的史料
指揮性公文。是指上級機關根據法定的職能許可權,對下級機關宣佈決策,部署工作,實施指揮、協調和管理的公文。包括命令(令)、決定、通知、意見、批覆等。
指揮性公文是向下級機關和所屬人員釋出命令、做出決定、指導工作的文書。從行文關係來看,指揮性公文都屬於下行文,它具有權威性、發令性和指導性,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釋出行政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措施,指導工作的重要工具,是下級機關開展工作的重要依據,它主要包括命令(令)、決定、批覆和意見等。
所謂指揮性公文是指:由領導機關制發的用於頒佈方針政策,法規規章,指導,佈置工作,闡明領導指導原則的公文,批覆是上級機關答覆下級機關的請示。而義案是陳述呈請性公文。其實其他兩項也屬此類。
公文字身就具有指導或指揮性質,如給下級下發的通知或規定等等,都是起指揮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