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關於國四車有什麼規定?

太原市關於國四車有什麼規定?使用者8484664062805722019-05-08 19:17:44

從年限看,非營運的9座以下汽車正常使用年限為15年,如上面讀者詢問的私家汽車就屬於這種型別。

非營運9座以上汽車、旅遊客車、貨車的使用年限為10年。

微型貨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出租小轎車(排量1。0升以上)的使用年限為8年。

排氣量小於1升的出租小轎車使用年限為6年;輕型出租汽車、7座(含7座)以下的旅行出租汽車使用年限為5年。

從行駛里程看,轎車、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50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里,必須報廢。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公里,輕、微型貨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里,必須報廢。

現在再看上面那位讀者的問題,他的車平常只是家用,沒有營運,目前使用了8年,按規定還可以開7年,所以是可以按市場價正常轉讓的。

另外,車管所這位負責人說,達到報廢年限後,車主還想繼續使用的,非營運的9座以下私人或單位的汽車不需要特別審批,其他車輛都必須要報車管所審批,而且必須要增加年審次數。若連續三次審驗不合格,車管所對該車的行駛證、牌照予以登出。例如家用轎車滿15年,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兩次。達到20年時,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貨車、客車10年使用期滿後,再延期最長不能超過10年。出租汽車營運滿8年後,最多再延長4年,就不能再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