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執行的飛行實施過程中發生嚴重威脅飛行安全的情況或發生航空器損壞、人員受傷、但其程度未構成飛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的,為飛行事故徵候。
飛行事故等級劃分原則與等級分類
根據人員傷亡情況以及對航空器損壞程度確定的。但是由於各種自然原因,自己或他人造成的傷亡,或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機組使用範圍之外;偷乘航空器而造成的傷亡除外。
飛行事故的時間界限是從任何人登上航空器準備飛行直至所有這類人員下了航空器為止的時間內。
在規定的時間界限內,所發生的人員傷亡或航空器損壞,必須與航空器執行有關,才能定為航空飛行事故。
飛行事故分為:特大重大飛行事故、重大飛行事故、一般飛行事故;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1。人員死亡,死亡人數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蹤,機上人員在40人及其以上者。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飛行事故:
1。人員死亡,死亡人數在39人及其以下者;
2。航空器嚴重損壞或迫降在無法運出的地方(最大起飛重量5。7噸及其以下的航空器);
3。航空器失蹤,機上人員在39人及其以下者。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飛行事故:
1。人員重傷,重傷人數在10人及其以上者;
2。最大起飛重量5。7噸(含)以下的航空器嚴重損壞,或迫降在無法運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飛重量5。7~50噸(含)的航空器一般損壞,其修理費用超過事故當時同型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格的10%(含)者;
4。最大起飛重量50噸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損壞,其修復費用超過事故當時同型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格的5%(含)者。
飛行事故徵候條款
飛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事件,凡構成下面所列任何一條,即為飛行事故徵候。
1。 航空器機翼(旋翼)、尾翼(尾槳)、螺旋槳或操縱面及其活動關節帶有冰、雪、霜起飛;機型手冊另有規定的,超過該手冊規定的標準、航空器起飛。
2。 航空器加註規格錯誤的燃油、滑油起飛。
3。 發動機滑油量低於規定的最少量,航空器起飛。
4。 未按規定數量加註燃油,導致航空器超過該次允許的最大重量限制或少於規定的備用油量起飛。
5。 航空器貨艙的貨物、集裝箱、集裝板未按規定固定,導致飛機重心改變,造成航空器操縱困難或損壞艙壁、裝置。
6。 航空器裝卸重量超過以下限制起飛、著落:
a) 該次飛行允許的最大業載;
b) 該機型的最大無燃油重量。
c) 該次飛行允許的最大起飛、著落重量。
7。航空器材重心位置超過極限起飛、著落。
8。 航空器低於主最低裝置放行清單(MMEL)、外形缺件清單(CDL)規定的標準起飛。
9。 未按規定執行適艙指令或必改通告,航空器起飛。
10。起動時,發動機的磁電距開關不在“關斷”位置,通知地面人員扳螺旋槳。
11。飛行實施過程中,發動機溫度、轉速超過最大允許值及時間限制、並導致發動機損傷需要修復。
12。航空器起動、滑行、飛移、起降過程中與障礙物相撞。
13。航空器偏出規定的滑行路線而受損。
14。飛行實施過程中,外來物打壞發動機、螺旋槳或堵塞發動機進氣道。
15。航空器操縱面夾板、掛鉤、空速管套或尾撐杆未取下起飛。
16。飛機未鬆開舵面鎖、剎車、或調整片、減速板、襟翼不在規定位置,安定面配平超出起飛允許的範圍起飛。
17。儀表飛行和夜航飛行,未接通地平儀(姿態指引儀)航空器起飛。
18。航空器的發動機、起落架艙或操縱系統帶外來物飛行。
19。因跑道上有障礙物,導致飛機中斷起飛、小於離地速度離地或在高度50米以下(最大起飛重量5700kg[含]以下的飛機在臨時機場降落時,高度在10米以下)復飛。
20。航空器起降過程中偏出跑道、衝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最大起飛重量5700kg(巷)以下航空器的非載客飛行、起獎過程中偏出跑道、衝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導致航空器受損,21。航空器滑行、起降過程中,起落架輪子(滑撬)之外的任何部位,但直升機的固定尾撐(尾撬)觸地除外。
22。航空起起飛離地後二次接地而受損。
23。起降過程中輪胎爆破,造成航空器其他部位受損。
24。飛機飛行高度在1米~100米出現失速警告(假訊號除外)。
25。飛行實施過程中,航空器在任何部位失火。
26。飛行實施過程中機輪脫落。
27。飛行中航空器操作面、發動機整流罩、艙門、起落架艙門、風檔玻璃飛掉:蒙皮揭起或張線斷裂。
28。飛行中,維護、檢查用的蓋板飛掉並擊中航空器的任何部位。
29。航空器在起飛滑跑開始至著陸滑跑中期間發動機停止。
30。具有一套或兩套電源、液壓、冷氣系統(不包括備用和應急系統)的航空器,空中一套失效;具有三套(含)以上電源、液壓系統的航空器(不包括備用和應急系統),空中兩套失效。
31。航空器增壓艙失壓,導致緊急下降。
32。飛機飛行進入急盤旋、飄擺、失樹抖桿狀態或速度超過機型結構限制的最大速度。
33。空中航空器的主操縱系統出現卡阻或襟翼完全失效;但最大起飛重量5700kg(含)以下的飛機襟翼失效除外。
34。無防冰、除冰裝置的航空器進入結冰區;有防冰、除冰裝置的航空器因結冰導致不能維持安全高度。
35。航空器飛行中誤入結雨雲、濃積雲導致操縱困難或航空器機體、裝置受損。
36。航空器飛行中遇顛簸,導致人員受傷或航空器機體、裝置受損。
37。航空器飛行中遭雷擊、冰擊、鳥擊等,導致航空器機體、裝置或發動機損壞,需修復。
38。航空器飛行中誤入火山灰飄浮區。
39。航空器在低空進入中度(含)上風切變,造成操縱困難。
40。航空器飛行中進入前方飛機的尾流區,造成飛行操縱困難。
41。航空起飛行中進入禁區、危險區、正在射擊的炮射區或誤出國境。
42。飛行員飛錯、管理員給錯指令或其他原因造成航空器間縱向、側向、垂直間隔均小於規定間隔資料的二分之一。
43。航空器飛錯或擅自改變飛行航線。
44。給錯航行指令或提供的航行資料有誤,導致航空器飛錯航線。
45。低於規定的目視條件,未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
46。儀表飛行低於安全高度。
47。未經允許,航空器偏出規定航線50km以外或偏出規定的空中走廊。
48。飛行中,航空器與地面指揮失去通訊聯絡30分以上(通訊航空作業飛行除外)。
49。飛行中發生迷航。
50。儀表飛行調錯導航臺(NDB)、儀表著陸系統(ILS)、無線電全向信標臺(VOR)的頻率或聽錯導航臺的呼號進近。
51。儀表進近,忘調、錯調或報錯高度表氣壓刻度+400pa(含)以上或零點高度+30m(含)以上。
52。儀表飛行違反進離場程式。
53。儀表進近,未看到跑道(跑道標誌)或進近燈光,航空器下降到決斷高度或最低下降高度以下。
54。飛機著陸前未放起落架,高度下降到100m以下。
55。把公路、河流等認作跑道,飛機起落架放下並且襟翼放到著陸襟翼位置。
56。落錯機場、跑道(包括著陸方向)。
57。夜航飛行時,由於跑道燈失效,導致飛機在高度50mm以下復飛或著陸。
58。Ⅱ類儀表進近,由於失去引導訊號導致飛機在高度50mm以下復飛。
59。低於機場(起降場)、機長或機型的天氣標準起飛、著陸。
60。機長無夜航標準或機場無夜航燈光保障,在日出前或日落後起飛、著陸,通用航空的作業方向,早於日出前30分(山區日出前20分)或晚於日落時間(山區日落前15分)起飛、著陸。
61。航空器發生重著陸、造成機體結構或起落架受損。
62。飛機場外迫降。
63。飛行中飛行人員擅離崗位,讓不稱職人員進行操縱。
64。飛行中飛行人員在崗位上失去操縱能力。
65。未按高度視察作業區,進行超低空作業飛行。
66。低於規定的天氣條件進行專業作業飛行。
67。超低空飛行撞障礙物。
68。超低空飛行,航空器從電線下方穿過。
69。超低空飛行,航空器機輪或任何部位擦地。
70。因飛錯作業區或空域,造成兩架航空器同時在一個作業區或作業空域飛行。
71。直升機航向、飛移、起降過程中,旋翼、尾翼、尾槳打地或打障礙物。
72。直升機飛行中,旋翼轉速低於或高於該機型的旋翼轉速限制。
73。直升機未鬆開駕駛杆固定銷或未拔出作業系統固定插銷起飛。
74。直升機飛行中發生旋翼抖振,造成飛行操縱困難。
75。直升機在高度300m以下進入蝸輪環狀態。
76。直升機著陸前未放起落架,高度下降15m以下。
77。直升機夜間執行海上任務,在著陸平臺(甲板)降落過程中,消速後段的飛行高度低於著陸平臺(甲板)的高度。
78。直升機執行海上任務,低於規定的高度從著陸平臺(甲板)上空復飛。
79。直升機執行海上緊急任務,回到海岸時少於15分鐘的剩餘燃油量。
80。直升機在緊急脫鉤裝置故障時,進行機外載荷作業飛行。
81。直升機吊掛飛行,吊索不在正常位置實施起吊作業。
82。直升機吊掛進入雲中。
83。直升機吊掛飛行,因吊掛物嚴重旋轉、擺動而被迫投掉吊掛物。
84。直升機吊掛飛行,空中吊掛物撞障礙物。
85。直升機飛行中發生該機型飛行手冊規定立即著陸的故障。
86。航空器飛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其他不安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