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問題幼稚。第一,對方未成年,你給再多也是強姦。第二,和你說談戀愛,然後丟幾萬塊拔屌走人玩失蹤,這不叫嫖娼至少叫誘姦。
最大的點就是未滿十四周歲 哪怕是這個女的強迫了吳籤 也會給吳簽定強姦罪的
因為涉及到未成年少女和據說有十四歲幼女,涉及與未滿十八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的,不論少女是否同意都以強姦罪論處!更何況還涉及十四的幼女。單這個十四歲幼女和多名未滿十八歲少女如果坐實的話估計也要十五年起步了。
十四歲是重點
吳亦凡涉嫌強姦案件的性質是非常惡劣的。
第一是騙!就是以選女主角等等為幌子
第二是迷!就是以灌酒(或許其中還有聽話水……)讓女性失去反抗能力
第三是哄!事發後以談戀愛為藉口,並給予小恩小惠,使得被害人放棄報案。把強姦行為轉化為戀愛行為
第四是甩!有意疏遠,造成性格不合的假象,最終拋棄女方,再另尋獵物!
1,灌醉了發生關係。對方無意識的情況下發生關係,這和暴力強姦一個性質。2,涉及幼女。14歲以下無論對方是否自願,都算強姦。這和給不給錢是兩回事。給錢只能算封口費或者傷害補償。
你還沒看呀,經紀人提交了從頭酒裡面下藥到輪姦未成年少女的影片。
首先是騙,在女方沒有準備的情況下透過用酒或者迷藥之類的,去和女人發生性行為,事後給一點小錢自己覺得可以擺平,不是專業的小姐明碼標價,事後好多女人拿錢忍著,心裡五味雜陳是自己的偶像,玩了就玩了,要不是這次把事情搞砸了,也許這些女孩子只能認了,至於後來發生的事情,也是自己做的壞事太多了,報應來了,九零年屬馬今年應該修身養性的一年,犯太歲還不行善積德,還如此作踐自己,牢獄之災是自然而來。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法律有明文規定。
嫖娼一般是違背治安處罰法算治安案件,強姦是違法刑法是侵犯人參身權利的刑事案件。這兩個可不是一回事,如果是前者一般罰款拘留,根據治安處罰法,一般是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
而後者起刑點就是三年以上,他這個估計要十年以上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