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你的購房合同內容上有沒有提及到陽光房的物權說明。如果沒有體現就是無效。即使找到原房主也沒有用。你所說的平臺一般來說都是在平臺上私自違章臨時搭建的,根本沒有使用權。
主要是看是什麼問題,如果是產權問題,應該可以,但是如果是房屋質量問題就不能了,畢竟都過了三年了!
得先看合同,你所說的事情有沒有在合同中提現,如果有那合同裡就一定有被拆遷的辦法。如果合同沒有說明,僅憑一張嘴說過這事就很不好弄了,原房主說過是違建,他承諾的不拆不具備法律效力,但是那只是一句話。
這個問題其實可以問一下你們的物業,看一下他們有沒有辦法,畢竟在以前沒有說過拆除的事情,這個拆除採光房也是近期的情況。1、一般公共區域是不允許私自搭建臨時建築的。2、比如:一樓小區帶花園(花園只要不做圍牆)的小區,雖然銷售的時候屬於業主,但是在公共區域不能搭建,還是就是公共屋面也不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