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授權又稱商標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透過簽訂商標使用授權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規定:
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能辦理續展手續的,登出其註冊商標。
簡單來說就是,商標一經註冊,註冊人就會有這個商標的所有權,想怎麼處置就怎麼處置,包括長期授權給其他人。除非滿10年不續展。
呂老傻就是個可以長期授權給別人的商標,並且呂老傻制定了“誠信經營,明碼實價”的經營理念,只要遵守呂老傻的理念,就可以獲得這個商標的長期使用權。這個商標想用多久就用多久。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規定:
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
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
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能辦理續展手續的,登出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該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