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之後,還可以再交證據嗎?

開庭之後,還可以再交證據嗎?郭俊然律師2021-06-13 11:22:47

庭後補充證據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休庭之前法庭要求或者律師自己要求補充的證據,另一種是休庭之後,律師根據情況認為需要補充的證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關於舉證期限及其後果的規定,當事人如果沒有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將視為放棄舉證權利,而且,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提出來,人民法院也不再組織質證,而不經過質證的證據是不能作為案件認定的事實根據的。這個後果是很嚴重的。這就要求律師在休庭之後應迅速對證據進行必要的整理,對是否需要提交新的證據做出判斷,如需要提交新的證據要儘快向法庭提出申請。 另外,對於證據目錄的編寫,有些律師沒有從法官的角度去考慮編排的順序和格式,而僅僅是將證據進行羅列。這樣做不利於法官閱覽和思考。應該將證據按照與代理觀點相對應的思路進行分類,並註明每一類證據種類的名稱,說明每一類證據要證明的問題。如果證據數量不是很多,也要將每一個證據證明的問題寫在證據目錄上。即使開庭前已經編寫並向法庭提交了證據目錄,也要在開庭之後,檢查一下是否需要補充和完善,尤其是針對對方舉證情況在證據說明部分是否需要做出部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