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的房子送了一個私家露臺,非頂樓,能用玻璃房封露臺嗎?

買的房子送了一個私家露臺,非頂樓,能用玻璃房封露臺嗎?英武學習2021-11-16 19:23:18

所謂送私家露臺,一般不過是開發商促銷的噱頭而已,已經打在房價中;露臺按房屋測量規則標準,因為無頂蓋,所以不計算建築面積。

露臺有1。10m高安全攔板,一般按上人屋面設計:設計活荷載2。0kN/m²,兩道防水層。可以用來進行室外活動,放座椅、躺椅,曬太陽;裝修不能破壞防水層,否則容易造成室內滲漏。開發商也不會承諾你能否搭陽光房。

本人曾經參與開發過某小區,臨街設底商住宅樓,一層商鋪層高6米(當時該市規劃未限定商鋪層高),設計就已經考慮在3米處加梁,以便業主加隔層改二層使用;每戶室內有消火栓系統,滿足小商鋪消防要求;商鋪外出住宅4~5米;二層陽臺通一層商鋪屋頂,也就相當於露臺;於是許多業主買了二層住宅,先後對露臺裝修利用,例如可以鋪地磚,放盆景。物業公司在與業主訂立的物管合同中,要求業主不得搭建陽光房,影響小區環境景觀(頂層也有區域性高出“屋面”的躍層)。

但是有些業主置若罔聞,私下搭建陽光房,増加了露臺活荷載,陽光房施工,必須在原露臺上鑽孔打膨脹螺絲固定上部結構,破壞了防水層,有的加高陽光房地坪,影響雨水排放;有的沿沿溝砌磚建花壇,覆土深;於是造成商鋪屋面漏水。引起多起訴訟官司。物業公司發出整改通知單,並報告當地城管大隊,城管也是抱著“民不舉官不究”息事寧人的不作為態度。

規劃設計是怎樣的,就應該維持原狀不變。隨便搭建,這在歐美髮達國家是絕對不允許發生的。

在國內,也有開發商例如浙江綠城,開發的樓盤,自己實行物業管理,對敞開陽臺也不允許進行全封閉。

小結:在露臺上搭建陽光房實際上是違章搭建,對防水層有破壞作用。規劃設計就有例別墅的露臺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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