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店的股權如何設計比較合理?

夫妻店的股權如何設計比較合理?箱開啦2019-02-28 20:01:35

一、夫妻共有股權的範圍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製以夫妻法定財產製為主,以夫妻約定財產製為輔,夫妻之間可以透過約定來排除法定財產製的約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形成的一切財產,除非婚前另有約定的,就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由於股權本質上為一種財產權,在夫妻雙方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一方以夫妻共有的財產出資所取得的股權當然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對股權的共有屬於共同共有,夫妻對財產享有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平等地承擔義務。股權的價值在公司存續期間可能會不斷髮生變化,公司經營業績的好壞直接影響到股權的價值。對於夫妻共有財產中的股權,其升值所帶來的利益,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其貶值所帶來的損失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夫妻共有股權的範圍,也就是哪些具體的股權型別屬於夫妻共有股權。只有明確了夫妻共有股權的範圍,才能進一步討論與此相關的其他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共有的股權或者股權收益,包括以下情形:

(1)婚前雙方共有投資獲得的股權;

(2)婚後以共有財產投資或者買賣取得的股權;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者受贈而獲得的共有股權;(4)夫妻雙方約定為雙方共有所有的股權;

(5)一方婚前個人股權婚後取得的收益;

(6)一方婚後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股權收益。我們所討論的夫妻共有股權僅指由夫妻共同所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二、夫妻共有股權的轉讓與夫妻離婚時的股權分割的區別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向對方轉讓股權的,這種股權轉讓與股權分割是否應當適用相同的規則,此時的股權轉讓與夫妻離婚時的股權分割具有相似性,但也存在一定區別:

(1)時間不同。股權轉讓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而股權分割則發生在夫妻離婚之時。

(2)關係不同。股權轉讓發生時,夫妻雙方之間的關係和睦。因離婚而引發股權分割,夫妻雙方之間的關係惡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股權轉讓與股權分割之間存在的差異,能否決定適用不同的規則。我們認為,上述區別不足以支援應當適用不同的規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股權轉讓與離婚情形下的夫妻共有股權的分割,都應同樣適用《公司法》、《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股權轉讓規則。

三、股權轉讓違反《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的效力

根據《婚姻法》規定,在夫妻雙方未作出特別約定時,婚姻存續期間的一方以共同財產投資或因繼承或受贈所形成的股權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 號,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 17 條第 2 款的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因此,夫或妻一方轉讓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權的行為,屬於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重要處理,應當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並共同在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簽名。

如果一方在未徵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擅自處分其名下的股權,實際上構成無權處分。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 89 條之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在合同層面,依據《合同法》第 51 條的規定,此時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認定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材料中均無非股東配偶的記載、善意第三人對該股權登記狀況的信賴並因此而進行之交易法律應當給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