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怎樣處理?

資訊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怎樣處理?使用者65050723067782020-01-05 11:44:30

如果申請人的描述足以使行政機關知道其所要申請的資訊是“特定政府資訊”,該申請便是明確的。

此處的“特定政府資訊”,是指經過檢索可予以特定化的政府資訊,可以是一項資訊,也可以是明確的多項資訊,數量多少不是特定與否的判斷標準。

在實踐中,申請人在申請時經常會使用“不限於”“包括”等概括性用語,這些申請是否明確,關鍵還是要看這些用語能否指向特定政府資訊,如果能夠指向特定的政府資訊,則為內容明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反之則不然。 處理方法: 規範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資訊公開申請處理流程:

1,《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對於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2,《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八)項也要求,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申請內容不明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間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3,從《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的上述規定看,行政機關收到內容不明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時,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並提供相應的協助。

4,如果收到的申請非本機關公開職權範圍,同時內容又不明確的,建議行政機關結合實際依法靈活答覆,堅持做到一次性告知,從而實現高效便民。

5,如果經過更改、補充,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仍不明確,行政機關則以申請不符合法定方式為由駁回申請。

如果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更改、補充申請,行政機關則應視為申請人放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可不作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