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關於動火證辦理的規定?

消防法關於動火證辦理的規定?使用者23184212869772022-08-10 20:41:11

1、制訂《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負責管理。

2、《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單位指定動火專案負責人聯絡,由裝置所在單位工藝技術人員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專案,然後根據動火等級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交動火專案負責人,不得空項。

3、動火專案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詳細瞭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24h,二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120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監察處複檢簽字後,報總廠分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准。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准。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危險性較大的動火檢修專案,檢修單位也要指派專人監護。新專案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檢修裝置第一次動火仍按正常動火對待,以後的動火,則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並負責全面工作。

7、動火安全措施審批人:由裝置所在單位主管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擔任。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瞭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並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作業。

8、凡分廠、工段或系統全部停車,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9、對於險情重大的動火工程,應指派多人進行看火,並要求消防和醫務部門派人員駐防共同做好防護工作。

10、《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裝置所在單位統一儲存,特殊動火應上交安全監察處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