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應如何填寫呢?

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應如何填寫呢?使用者7516817732403642019-11-13 22:49:13

補領的結婚證登記日期還是原來的日期,備註裡面會註明為什麼補辦和補辦日期。補領結婚證的手續:

1、本人身份證、戶口本。

2、結婚證丟失證明。(樣式:我單位XXX與XX單位的XXX於XXXX年XX月XX日在X處登記結婚,至今仍是夫妻關係。因保管不善,將結婚證丟失,特此證明。)3、查檔證明。(原登記機關或檔案局出具)4、雙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張。5、屬結婚證撕毀,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檔證明。6、屬《結婚證》內容有誤的,須持原登記機關或派出所證明。擴充套件資料: 補領結婚證的條件1本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2、雙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被領婚姻登記證宣告書》。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當事人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戶口簿上夫妻關係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