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票傳不到,被告不接收怎麼辦?

傳票傳不到,被告不接收怎麼辦?使用者2942130110532019-09-25 04:08:22

可以起訴,但是你需要在訴狀中載明被告姓名、名稱、住址等身份資訊,即要有明確的被告!

起訴後如果被告無法聯絡到,法院送達傳票會耗費大量時間,法院傳票送達方式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

如果被告不簽字,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如果找不到被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第九十二條規定: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

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透過公告將訴訟文書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3)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4)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公告送達完後法院可以缺席判決,等判決書生效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收到法院傳票要積極應訴,避免消極殆戰。

接到傳票最好要簽收,拒籤只會在之後的訴訟對己方不利。

簽收傳票後,一定要第一時間親自到發出傳票的法院去了解案情(包括但不限於只收到傳票,其他材料未於傳票一同寄出的),可以檢視對方當事人針對自己的起訴狀以及提交的相關證據資料,以便在應訴甚至反訴的時候針對對方的證據來反駁。

還要去獲取己方參與訴訟的相關材料:權利權利義務告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