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我國一切法律的制定者,同時也是法律的監督執行者。其他任務單位都無權制定。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不能稱是法律,只能是條例,適用範圍也僅在釋出條例地區之內,效力低於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然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透過,在全國施行,特別行政區及港澳臺除外。
法律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並透過的。為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切實維護社會治安,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制定了憲法和法律。
我國現行的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審議透過的。由國家主席簽署釋出實施的。法律的修改也是由上述權利機構實施的。
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表決透過產生的。法律制定,又稱法律創制,法律創立,最通常的稱之為“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