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違反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

如何處理違反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使用者26340456828852912019-10-24 14:00:49

第五章罰則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向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二)發現建築施工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築施工活動,不依法處理的;(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四)接到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處理的;(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築施工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由於建築施工企業弄虛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項行為的,對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予處分。第二十二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條建築施工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並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專案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責令其在建專案停止施工,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築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並給予警告,1年內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築施工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的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決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